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第五節(jié) 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shù)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xié)議。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第二節(jié) 企業(yè)法人
第四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金數(shù)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 企業(yè)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三條 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 企業(yè)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依法被撤銷;
解散;
依法宣告破產;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 企業(yè)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四十七條 企業(yè)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yè)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法人以企業(yè)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人和外資企業(yè)法人以企業(yè)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節(jié) 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節(jié) 聯(lián) 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