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于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并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體財產權,從前被列入財產權。我們不用無體財產權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識產權,另立一類。
曾經有學者把社員權列入財產權(也有人將之列入非財產權),我們將社員權另列一類。
財產權在民事權利中最為古老。對財產權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詳述。
屬于財產權的是什么
本題參考答案:
答: 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社會經濟權利包括:(1)公民的勞動權利;(2)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繼承權;(3)勞動者的休息權;(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5)物質保障權。
產權包括財產的什么權
作者認為,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債務時,應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財產區(qū)別開來:
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qū)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qū)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qū)別開來。
3、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屬于雙方經營,并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
產權和財產權的定義
一,我國的住宅產權沒有60年的規(guī)定,只有70年住宅用地、50年綜合用地等: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yè)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目前,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大致分為:
1.)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
2.)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
3.)商業(yè)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二、對于住宅70年產權到期后的規(guī)定
1、《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自動續(xù)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p>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qū)別
1、定義:
(1)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fā)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業(yè)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