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比例示意圖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規(guī)定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節(jié)目、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遺產分配的比例一般是平均分配。
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百度百科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yǎng)、扶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或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yǎng)、扶養(yǎng)和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lián)系狀態(tài),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yǎng)、扶養(yǎng)和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yǎng)、扶養(yǎng)和贍養(yǎng)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yǎng)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xié)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遺產繼承問題,繼承比例和順序問題
法定繼承遵循怎樣的分配比例和原則?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比如父親有3個兒子,父親死亡后,未留下遺囑,這3個兒子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父親所盡贍養(yǎng)義務等方面的情況基本相同, 那么他們所取得的遺產份額比例應當均等,沒有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這里“特殊困難”與“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繼承人生活有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對其照顧的界限,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在分配財產時可以多分,這是“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原則的體現(xiàn)。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舉例來說,首先,父親經濟、生活上有困難,需要協(xié)助;其次,兒子有條件和能力卻不贍養(yǎng)父親。當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分配遺產時,應當對兒子不分或者少分。